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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7月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今(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案,係為擴大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臺巴)經濟合作協定效益,執行我方關稅減讓承諾;因應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改善車輛移動污染源,加速一至三期大型柴油車汰舊換新;逐步推動貿易自由化與國際接軌,共增訂稅則8位碼稅號之第2欄稅率30項、增訂增註2項及修正稅則8位碼稅號之第1欄稅率15項。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 配合臺巴經濟合作協定部分,增訂稅則第17章增註七規定之配額數量由本部每年依該協定決議數量公告;調降原產自巴國之「馬黛茶類」等29項貨品關稅稅率為免稅;另對「冷凍豬筋」1項產品分5年逐步調降至免稅。
二、配合環保政策部分,增訂稅則第87章增註二十規定,對於輸入供製造大型柴油車用零附組件,且完成新車領牌登記並報廢一至三期老舊大型柴油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證明用途屬實者,免徵關稅。本項適用免稅項目,自本增註生效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三、配合推動貿易自由化部分,調降冷凍柳葉魚、海扇貝、山藥、溫洲蜜柑、調製奶皮、味噌、蛋黃醬、咖哩醬及穀類酒等15項農漁水產品與加工食品之關稅稅率,其中「山藥」關稅稅率自現行16%調降至12%,其餘品項均依草案內容修正通過。  


  該署補充表示,本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第3次臨時會三讀通過,除配合臺巴經濟合作協定修正之品項,應經締約雙方透過外交管道正式通知完成內部生效必要程序後30日生效外,其餘項目將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


  有關進口人是否得適用海關進口稅則修正後之稅率,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58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60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又依同細則第6條規定,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海運貨物係以船舶抵達本國港口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空運貨物以飛機抵達本國機場向海關遞送進口艙單之日為適用之準據。   

 

新聞稿聯絡人:許書芬稽核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19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19-07-03 點閱次數: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