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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聚醯胺薄膜課徵反傾銷稅調查案(下稱薄膜反傾銷稅案),財政部及經濟部初步認定有傾銷情事,且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財政部公告自115年10月19日起對前述產品臨時課徵反傾銷稅,為期4個月。
關務署說明,薄膜反傾銷稅案傾銷初步調查結果,經財政部關稅稅率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5年9月24日第72次會議審議決議,初步認定除運城集團外,其餘中國大陸涉案廠商均有傾銷事實,相關廠商臨時課徵稅率如下:

特定聚醯胺薄膜反傾銷稅調查案

相關廠商名稱

臨時課徵稅率

運城集團

昆山運城塑業有限公司

運城其龍新材料有限公司

鶴山運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0%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40.21%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有無傾銷之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10日內提交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除以傾銷及產業損害等因素為主要之認定基礎,並得斟酌案件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決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薄膜反傾銷稅案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公告、傾銷及產業損害初步認定報告,請至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及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官網(https://www.trade.gov.tw/經貿往來/我國採行之貿易救濟措施/案件調查/調查中案件)查閱,如有疑問請電洽關務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分機1055。
新聞稿聯絡人:王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1056

發布單位:關務署秘書室 發布日期:2026-10-13 點閱次數: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