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之申設管理,財政部於本(113)年7月1日修正發布「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下稱海快辦法)部分條文,俾利業者遵循。
關務署表示,該署前依海快辦法第5條之1規定,公告自110年5月20日起實施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家數總量管制措施,不再受理專區申設,實施迄今已滿3年,經依法重新評估結果,為維護快遞貨物通關秩序及確保海關人力有效運用,並期即時因應外界變化及政策需求,爰修法增訂第7條第6項規定,賦予專區所在地海關核准申設及變更裁量權,以取代現行第5條之1總量管制規定,俾利各關得因地制宜,評估「貨物通關秩序」、「專區設置情形」、「海關執行人力」及「整體政策需求」等因素,裁量是否核准業者申設專區或擴增貨物通關線。
另為確保各關行使裁量權作業一致性,本次併同增訂第7條第1項規定,規範專區所在地海關應於每年10月底前,公告次年度是否受理申請設立專區或擴增貨物通關線,如公告受理申請,應併同載明得受理申設或擴線之港區、線數、申請條件及申請期間,俾利業者預為因應規劃。
該署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兼顧跨境網購貨物快速通關需求及海關人力有效運用,對人民及行政機關均有助益,海關未來將持續推動各項快遞管理策進作為,以期共創便民、公平及安全之通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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