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放後稅通關作業係指貨物進口時,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應繳之關稅及保證金由海關自廠商提供之擔保額度內先行扣除,同時填發稅費繳納證後,即可先行驗放其貨物。扣除之稅款如於稅費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繳清,即可自動恢復額度再作循環使用。該項作業,係將進口貨物應繳之稅、費先從擔保額度內扣抵,替代現金、保證金之繳納,海關先行將貨物驗放。廠商可在貨物提領後,集中數筆稅單(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向指定之行庫一次繳納,較一般通關作業須逐筆往返銀行繳納之繳現方式,更為簡便,且不受銀行收款作業時間的限制。
- 申請辦理手續
- 申請人需填送之文件:
-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申請書(納稅義務人申請用、報關業者申請用)。
- 進口貨物先放後稅擔保額度同意受委託報關業使用聲明書,由進口人聲明其委託之報關業,可使用其先放後稅擔保額度。
-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國際貿易局進出口廠商登記卡影本,並在影本上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
- 擔保之種類:一、授信機構保證書(一式三聯);二、定期存單;三、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四、政府發行之公債券;五、現金。 其種類除間接擔保,限以提供授信機構保證書辦理外,由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行擇一設定,額度不受限制,並可於事後申請增減。
- 先放後稅廠商以定期存單、信託憑證、公債券等為質押品者須提供承諾書,質權設定登記通知書,空白之質權消滅、實行質權通知書辦理並設定質權於海關。
- 申請書、聲明書、承諾書、授信機構保證書等文件可向海關進口承辦單位索用。質權設定登記、消滅、實行等通知書由各銀行逐案提供備用。
- 申請人需填送之文件:
- 利用先放後稅通關作業:
- 先放後稅貨物報關時,在進口報單第11欄繳納方式填報「3」及第12欄案號填報先放後稅帳戶號碼。
- 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各項稅費、滯報費及滯納金等由電腦自動控管,在擔保額度內扣減後,即核發先放後稅之稅費繳納證送達報關人於翌日起十四日內繳納,並同時將貨物先行驗放(不依限繳清者,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若擔保額度餘額不足扣減時,即核發繳現之稅費繳納證送達報關人將稅費繳清後,貨物始可驗放。
- 依關稅法第18條、第38條、第52條等規定應繳保證金之案件,於實務上,亦有採用先放後稅通關,在擔保額度內扣減押款金額後,即核發先放後稅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交報關人繳納,並將貨物先行驗放,俟報關人繳納稅款或押款原因解除後,以人工恢復額度代替辦理退押作業。若擔保餘額不足者,即核發一般繳現之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交報關人繳款後,始將貨物驗放。
- 納稅義務人繳清稅款經海關登錄後,由電腦自動恢復額度,再作循環使用。逾期未繳清或未依限補辦者,由海關就擔保品取償,並停止其辦理先放後稅期間1年,另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繳。
- 先放後稅擔保額度在期限屆滿翌日,即由電腦自動註銷停止使用。停用後海關應先查明屆滿前有無欠稅未結案者。若已完稅結案時,則發函授信機構解除保證責任或退還擔保品並通知銀行消滅質權。
- 先放後稅擔保到期時,如需繼續使用,應於到期前(約10日)重新提供擔保品申請,俾免中斷使用。
- 其他配合事項:
- 先放後稅繳稅方式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臨櫃繳納: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之銀行收稅處繳納或至收稅款之銀行或分行繳納。
- EDI線上扣繳:與「T/V」連線之貨主或報關業,在與「T/V」直接連線之銀行開立「繳納稅費帳戶」,於接到海關繳款通知訊息,經複核確認後,由貨主或報關業發動訊息,指示銀行由其專戶扣款,轉入國庫存款戶或海關收稅專戶,並以訊息通知海關。(註:T/V指關貿網路)
- 利用海關網際網路繳納稅費:使用之業者或個人需先向憑證管理機關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工商憑證(業者)或自然人憑證(個人),再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註冊、使用。使用者(廠商)利用活期性帳戶繳納海關稅費(限已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會員銀行開立活期性存款之客戶),得以輸入廠商 (本人)活期性帳戶帳號繳納廠商(本人)稅單,或以晶片金融卡繳納廠商 (本人)或他人(廠商)稅單。
- 若逾繳款期限者,僅可以現金向駐當地海關之銀行收稅處繳納,不受理匯款繳納與線上扣繳。
- 一般先放後稅案件,稅費繳清後即由電腦自動恢復額度,如有已扣減額度核發稅費繳納證放行後,發現申報有誤,需申請更正內容,或重新核計稅額者,其已扣繳額度,應向海關申請以人工恢復額度;如已繳納者,因電腦已恢復額度,則須按普通退稅方式辦理退還稅款。
- 廠商可查詢有關擔保額度使用情形,由海關列印「廠商保證金額度使用明細表」以供對帳。
- 先放後稅電腦作業係全天候開放通關使用,不受海關上班時間限制。若進口報單通關方式,經核定屬免審免驗通關(C1通關),該進口貨物不論於何時報關,海關即由電腦自動放行。
- 另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免證查詢服務查詢(GC311)進口先放後稅擔保餘額,登入查詢先放後稅(TP101)待繳稅規費。
- 先放後稅繳稅方式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如欲辦理「先放後稅」,可向本署各關進口業務單位申請。
各關進口業務單位
受理單位 | 電話號碼 | 地址 |
基隆關業務二組 業務二課業務一股 |
02-24202951#5114 | 200202 基隆市港西街6號 |
臺北關進口組 業務三課一股 |
03-3834265#233、268、231 | 337041 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 |
臺中關 進口課進口二課 |
04-26565101#255 | 435210 臺中市梧棲區臺灣大道10段2號 |
高雄關業務組 業務二課專案股 |
07-5613251#8353 | 804202 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