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關稅法第37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
- 修理、裝配之貨物,以其修理、裝配所需費用(不包括運費及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但運往國外免費修理之貨物,如其原訂購該貨之合約或發票載明保證免費修理,或雙方來往函電足資證明免費修理者,復運進口免稅。不能提供修理、裝配費或免費修理之有關證件者,海關得按貨物本身完稅價格十分之一,作為修理、裝配費之完稅價格計課。
- 加工貨物,以該貨物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根據。如原貨出口時,無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參照接近原貨出口日期之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核估,無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時,得就加工復運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與原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差額課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