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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權利金及報酬?

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權利金及報酬,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

【案例】A公司進口家具一批,經查A公司為國外供應商B公司在台灣之經銷商,B公司為知名品牌家具製造商,經由進口人提供之買賣雙方交易相關資料,查得其權利金合約書內載A公司須支付其銷售金額3%的款項予B公司之母公司C。進口人主張合約內容明定C公司須提供若干服務,該權利金係支付服務費用。然經查合約內容明定A公司若未支付該權利金,B公司即停止供應進口貨物。亦即其支付之權利金顯然與進口貨物有關,而非A公司所主張有服務性質之支付。況該權利金之支付,縱含有服務費用,因其費用部分之金額所佔之比率並未在合約書上載明,未便據以扣除。故該權利金之支付屬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所稱「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為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徵關稅之費用。本案乃將其所支付之權利金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發布單位:關務署稽核業務組 發布日期:2023-07-12 點閱次數:1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