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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論壇-回應
主題 分類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進口營業稅退稅申請 WEI 106-09-01 04:01:45 海關您好, 1.關於進口完稅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 (出口報單類別&統計方式:G382) 若依照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項規定是否可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呢?? 2.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的程序為何?? 3.假設可申辦退營業稅,請問是辦理退運出口前向海關申請稅營業稅嗎? 或是可待貨品退運出口後,再向海關提出退營業稅申請呢? 辦理退還營業稅預計需作多久時間呢?? 4.倘若敝司已將此筆海關代徵營業稅扣抵聯作扣抵,請問是否還能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嗎?? 以上煩請海關釋疑~ 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106-09-01 04:02:57

您好!

關於您來信詢問未經使用貨品退運出口乙案,本關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参、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即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二、申請退稅時請檢具普通退稅申請書(如附件)一式兩份及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一、二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辦理退還營業稅約需10個工作天。若已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抵該筆營業稅,則不得再向海關申請退還。
三、若還有其他海關業務方面的問題,亦歡迎您利用本關「服務中心免費答詢專線」(0800-005055)或「服務中心專線」(07-5613251)向服務人員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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