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高普南字第1151030059號
附件:如文
主旨:旅客遺失物招領。
依據: 民法第803條。
一、臺南航空站國際線管制區內拾得之旅客遺留物品(如附件清表),遺失者請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親自攜帶護照及身分證赴本關嘉南分關駐臺南航空站海關櫃檯認領(地址 : 臺 南 市 南 區 機 場 路 775 號 、 服 務 電 話 : 06-2614938),並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提領手續。
二、如認領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第9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