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攜帶入出境物品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藥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罌粟或罌粟籽、古柯、安非他命、大麻、大麻籽、四氫大麻酚(THCs)含量大於10ppm之大麻或大麻籽產製品等)。
(二)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如已開鋒之武士刀)。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者不在此限。
(三)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四)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但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八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五)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出口或禁止輸出入之物品。
二、輸出入管理
(一) 入出境旅客攜帶之隨身及不隨身物品總價值超過美金2萬元以上,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申請輸入或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
(二) 前開物品如涉有其他輸出入規定者,仍應依各該輸出入規定辦理。
三、野生動植物保育規定
(一)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又稱華盛頓公約,簡稱CITES)規定:
1. 屬CITES 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表列物種之產製品,應檢附「輸出國」核發之CITES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
2. 關於各國核發CITES許可證之機構,可參考CITES網頁;相關輸入規定,可參考國際貿易署網頁。
(二)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
1.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2.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海保署同意,均不得輸入。
3. 關於保育類物種名錄,可參考「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及「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四、現鈔、黃金及其他洗錢防制物品應申報規定
※下表所列「各項」物品限額係「每位」旅客「各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向海關辦理申報,無須繳交任何稅費或手續費;惟請一併通關,避免個人超帶困擾。
類別/物品 | 規定 | |
---|---|---|
現鈔 | 新臺幣現鈔 | 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超逾限額者,應在入、出境前主動向海關申報;入境旅客經申報後可將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再予攜出;出境旅客雖經申報,超額部分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人民幣現鈔 | 攜帶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超逾限額者,應在入、出境前主動向海關申報;入境旅客經申報後可將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再予攜出;出境旅客雖經申報,超額部分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外幣現鈔(含港幣、澳門幣) | 攜帶外幣總面額逾等值美金 1萬元者,應於入、出境前向海關申報;依規定於入、出境前向海關完成申報者,所攜帶之金額不予限制。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金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
無記名有價證券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
攜帶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金1萬元者,應於入、出境前向海關申報;依規定於入、出境前向海關完成申報者,所攜帶之金額不予限制。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 |
黃金 | 所攜黃金總價值逾美金 2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 |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超逾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應於入、出境前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金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五、相關服務電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0800-002-571、(02)2351-027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02)2351-5441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07)338-2057
高雄機場分關行李檢查課:(07)805-7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