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出租本關國有房地予委辦員工餐廳使用」標租案,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
一、本案依據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
二、招標方式:標租招標方式依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4點第2項,以公開招標方式將不動產租與得標人使用。其招標及決標程序得參照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或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參照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
公告事項:
一、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其營業項目與餐飲有關)。
(二)政府核發之中餐烹調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件影本。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四)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且符合前揭(一)、(二)資格者均得參加投標。
(五)有意投標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期限日止,自本關網站下載招標文件(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資訊公開->其他公開資訊->標租公告),並依照投標須知規定填寫投標文件,遞送投標。
二、標租之標的物之標示、面積、標租底價、租期、使用限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備註事項詳本關招標文件。
三、投標文件須於投標截止期限(113年12月19日上午9時)前,以掛號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關通關大樓1F收發室(桃園市大園區航勤北路21號);郵遞在途期間,投標廠商應自行估計並自負其風險。
四、本標租案房地現況,請投標人至現場參觀,參觀時間詳如投標須知規定。
五、其他有關事項,詳本關「出租本關國有房地予委辦員工餐廳使用」標租案投標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