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關表示,有鑑於當前新冠肺炎疫情緊張,國際間為防疫需要而擴大實施邊境管制、封鎖或隔離措施導致國際經貿活動大受衝擊,國內部分廠商也因貨物外銷衰退,經濟負擔加重。為協助受害廠商減緩經濟負擔,財政部特於本(109)年5月18日公告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放寬關稅法第63條第4項所定特殊情形得辦理原料進口稅申退期限展延條件。
該關說明,依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廠商申辦外銷品沖退原料稅,應自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提出申請。另據新修正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廠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即關稅法第63條第4項之特殊情形(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致無法於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沖退原料稅者,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於期限屆滿前1個月內申請展延。
該關並提醒,相關申請書應注意須由進口報單所記載之納稅義務人具名並敘明受疫情影響致訂單延期、取銷及出貨延遲或無法於期限內出口等事實,另須檢附進口報單副本、原料核退標準、合作外銷契約、訂單合約影本等單證及受疫情影響情形相關證明文件。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為因應當前中美貿易紛爭及新冠肺炎疫情之影響,可能有大批廠商將產線遷移回臺,預期沖退原料進口稅費申辦案件將大幅增加,因此再度籲請業者配合海關推動沖退稅案件申辦作業e化,以精進相關沖退稅案件審核作業流程,有助提升廠商資金運用靈活度及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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