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於6月29日公布施行、7月1日正式生效。條文明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之規定,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之不良社會現象。
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並於6月29日公布施行、7月1日正式生效。條文明訂「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新法之規定,將可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之不良社會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