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煙之定義:
「電子煙」係由電子煙填充液(下稱煙油)、霧化器及其零組件組成,以電能驅動霧化器,加熱混有尼古丁、丙二醇或其他香料之煙油,產生類似煙霧之蒸氣供使用者吸入肺中,產生吸食菸品之效果。
二、旅客攜帶電子煙入境之相關規定:
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罰則說明如下:
- 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新臺幣1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新臺幣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
-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40萬元至2百萬元罰鍰;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則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 鍰。
- 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 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 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相關資訊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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