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9條規定,經核准登記之保稅工廠,由海關發給執照,並應每2年檢具第6條第1項第2款(特許營業證之影本1份;非特許事業者,免送特許營業證)、第6款(保稅工廠印鑑登記卡)及第9款(保稅工廠之廠房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之影本各1份;如係租賃者,應另檢附租賃契約影本1份及廠房所有權人承諾書,載明同意該保稅工廠經廢止其登記時,其保稅物品可無條件繼續存放在廠房倉庫至少6個月,以供監管海關處理保稅物品)規定之文件辦理校正1次。
負責單位:臺北關業務二組查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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