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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高等行政法院的終局判決仍感不服,應如何辦理?

您可於收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後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受理單位:法務緝案組審理課

電話: (03)383-4161分機4250、4070、4260、4240、4261、4300、4270、4280、4071、4310

 

 

 

 

 

發布單位:臺北關法務緝案組 發布日期:2024-09-30 點閱次數: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