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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財政部的訴願決定仍有不服,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您可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警告、記點、記次等相類之輕微處分案件)或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受理單位法務緝案組審理課  電話: (03)383-4161分機420




發布單位:臺北關 發布日期:2020-07-09 點閱次數: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