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海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受理單位:法務緝案組審理課 電話: (03)383-4161分機4250,4070,4260,4240,4261,4300,4270,4280,4071,4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