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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如何申請訴願?

您可於收到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海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受理單位法務緝案組審理課   電話: (03)383-4161分機4250,4070,4260,4240,4261,4300,4270,4280,4071,4310

 

 

 

 

 

發布單位:臺北關法務緝案組 發布日期:2024-09-30 點閱次數: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