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具槍,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具有殺傷力之槍砲,依同條例第5、5-1及8條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違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請勿隨意攜入,以免觸法。
(二)攜帶玩具槍入境,請檢具原廠型錄、原廠產品測試報告或相關說明文件(應載明射擊速度、槍管或子彈直徑及子彈重量等資訊),或持憑警察機關核可之輸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入境時應主動經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向海關申報,經海關會同警察機關查驗後放行;此外,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總值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准予免稅;如超逾前述免稅規定,超出部分應予徵稅。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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