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 (應申報檯)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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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類逾1 公升、捲菸逾1條(200支)、雪茄逾25支、菸絲逾1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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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總值逾新臺幣3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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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逾10萬元、人民幣逾2萬元、外幣(含港幣、澳門幣)逾等值美金1萬元、黃金逾
等值美金2萬元、超逾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總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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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
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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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種子、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活動物及其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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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隨身行李(後送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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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通關證(carnet)物品、涉及野生動植物保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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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自用限量範圍之農畜水產品(含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化粧品、環境用藥及動物
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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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或有簽審規定之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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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需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詳細規定,可參閱「旅客通關/入境旅客」說明。
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