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項自用機器、設備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負責單位: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業務股
聯絡電話:(03)563-9502分機530
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項自用機器、設備輸入後5年內輸往課稅區;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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