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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棧設立登記手續如何?

一、所謂貨棧,係指經海關核准登記專供存儲未完成海關放行手續之進口、出口,或轉口貨物之場所。

二、貨棧分2種:

(一)、進口貨棧:限存儲自國外輸入之進口貨物或轉口貨物。

(二)、出口貨棧:限存儲出口貨物。

三、貨棧設置條件:

(一)、貨棧之設置須為堅固之建築,且具有防盜、防火、通風、照明及其他確保存貨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與驗貨之設備。

(二)、申請核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不在此限。

(三)、海關視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需要,得依實際情形公告要求貨棧經營人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

(四)、除經海關認可者外,貨棧應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專營或兼營轉口貨物者限設於管制區內。

(五)、進口貨棧應於倉內專設倉間,存儲破損或貴重貨物。

四、向何單位申請設立:

進、出口貨棧之申請設立單位為業務二組服務課。

 

五、貨棧之申請設立:

申請設置貨棧者,應備具下列各文件送經當地海關實地勘察後,核准登記之。但航空貨物集散站,應先經交通部核准籌設後,始得向海關申請進、出口貨棧核准登記。

(一)、申請書:請於本關網頁/便民服務/書表下載/進出口貨棧管理下載:貨棧登記證申請書

(二)、貨棧地點:建築構造及倉內布置圖說。

(三)、貨棧建築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申請人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得予免送。)

(四)、須使用貨棧露天處所者,應另備具貨棧露天處所平面圖與其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申請人如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除平面圖外,得予免送。)

(五)、具有危險性之貨物,應設置專用貨棧儲存之,並先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出具對設置地點及貨棧安全設備之同意文件。

(六)、經業務二組服務課審核文件無訛即移請勘查單位實地勘查。 

(七)、

 

勘   查   項   目

勘   查   單   位

(1)須為堅固之建築

快遞機放組、竹圍分關、松山分關、業務二組新竹業務課

(2)須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關、照明設備

同上

(3)確保存貨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及驗貨之設備

同上

(4)地磅(秤)、油量計應合乎標準

同上

(5)申請儲存貨物之露天場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設置於國際機場之管制區者。不在此限。)

同上

(6)申請設置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者,符合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之規定

同上

(7)符合「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6、7、9、36條規定。

同上

 

 

 

六、保證金之繳納:

(一)、經核准登記之貨棧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如貨棧經營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得予免繳。

(二)、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提供:1. 現金。2政府發行之公債。3.銀行定期存單。4.信用合作社 定期存單。5.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6.授信機構之保證。7.其他經財政部 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第2款至第5款及第7款之擔保,應依法設 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

七、規費證:經核准登記並繳納保證金後,於發給登記證或執照時應貼用海關規費證2,000元。

 

 

 

洽詢單位:業務二組服務課

聯絡電話:03-3834265 #361

 

 

 

 

 

資料維護單位:業務二組

 

 

電話:(03)3834265轉371

 

 




發布單位:臺北關 發布日期:2020-07-01 點閱次數: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