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6、7、11條規定:
(1)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2千萬以上。
(2)應設立在港區、機場、加工出口區、農業科學園區、鄰近港口地區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需距離各關稅局或其分支局所在地15公里範圍內) 。
(3)檢送申請書、保稅倉庫建築物之使用權證及其影本、保稅倉庫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如需使用倉庫露天處者,需另外具備倉庫露天處所平面圖與其使用權証件及其影本。
(4)設立核准之一般保稅倉庫須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整。
負責單位:業務二組服務課
聯絡電話:03-3834265 #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