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7條,應於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據「進口報單申報錯誤情形及審核更正依據表」應檢附:
一、申請書、誤繕說明書。
二、發票、銀行結匯水單、訂購單之正本(經核對無訛正本歸還)及其他可資證明之相關資料。
三、輸入許可證。
四、相關收據等證明文件。
另請檢附:
一、整份進口報單。
二、產品型錄及中文用途說明。
三、規費證壹佰元。
以上文件皆需蓋公司大小章。
聯絡單位:快遞機放組徵稅課
聯絡電話:(03)383-4265分機124、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