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進口快遞貨物第1、2、3類及出口快遞貨物第1、2類者,得採行艙單與報單合一之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採行簡易申報:
一、涉及輸出入規定。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公告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
三、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四、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但以非個人名義進口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9款免稅貨樣,整份報單完稅價格在新臺幣3,000元以下者,得以簡易申報單辦理通關。
五、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出口報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或「F5」(自由港區貨物出口報單)以外之貨物。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七、依貨物稅條例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貨物。
八、屬關稅配額貨物。
聯絡單位 : 快遞機放組快遞一課
聯絡電話 : (03)398-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