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貨物之免稅規定:
依進口貨物低價免稅規定,同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經認定次數頻繁者不適用之。完稅價格包括交易價格、運費及報險費;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同條項之免稅 規定放行逾6次者。
(二)前開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月至6月及7月至12月。
(三) 進口次數之認定時點,以報單所載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行計算。
因此,如半年內同一納稅義務人進口超過6次,或是購價未逾新臺幣二千元,但加計運費或保險費,而逾新臺幣二千元時,仍需依法應徵關稅與營業稅或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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