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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加工如何辦理通關?

一、關稅法第37條規定,運往國外加工之該貨復運進口時之完稅價格與原貨出口時同樣或類似貨物進口之完稅價格之差額,作為計算根據。 該運往國外加工之貨物,應於出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6個月;逾期復運進口者,應全額課稅。

二、
(一)委外加工貨物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加工。由收單關員審核報單資料與電腦傳輸資料相符且應列為C2或C3報單後才准收單,並移驗估課審查或查驗。

(二)該份出口報單業經驗貨員查驗無訛後,由驗貨員依據申報取足貨樣並加封(一般貨樣1式2份,布料樣式3份)。

三、委外加工之加工貨物進口時,應於進口報單詳列加工後之物品名稱、規格與數量。並報明每一加工成品所使用原料用量清表與耗損用量。海關於調閱原出口報單以原料型態核銷原出口數量無訛後,准按加工出口後之增值課稅。

 

聯絡單位:業務一組分估二課出口分估股

聯絡電話:(03)383-4265 分機264

發布單位:臺北關業務一組 發布日期:2024-06-28 點閱次數:7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