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關稅法第63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規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惟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展延之,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聯絡單位:松山分關退稅課
聯絡電話:(02)25505500 分機2842
依據關稅法第63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8條規定,外銷品應沖退之原料進口關稅,廠商應於該項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檢附有關出口證件申請沖退,逾期不予辦理。惟遇有特殊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得展延之,其展延,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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