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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貨物通關

一、何謂保稅倉庫

經海關核准登記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為保稅倉庫。

自用保稅倉庫為完全存儲自行進口或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或供重整用之保稅倉庫,不得存儲非自己所有之貨物。

二、保稅倉庫之申請與設立:

(一)受理申請之單位
   業務二組服務課

(二)設立之條件:

1、除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

2、設立保稅倉庫之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但設立自用保稅倉庫之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

3、保稅倉庫須建築堅固,經主管機關核定得作為倉庫使用。並視其存倉貨物之性質,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或其他確保存倉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之設備及適當之工作場所。

4、若因貨物之包件過重或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存儲保稅倉庫之露天處所,應與外界有明顯之區隔,但設置於國際港口、國際機場之管制區內者,不在此限。

5、保稅倉庫業者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貨物通關、帳務處理及貨物控管等有關作業。但設於國際航空站管制區內,僅供旅客寄存行李之保稅倉庫及專供儲存航材用品之保稅倉庫不在此限。

(三)設立之地點:
保稅倉庫應在港區、機場、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鄰近港口地區或經海關核准之區域內設立。

三、保稅倉庫存儲貨物之規定:

(一)保稅倉庫得存儲下列貨物:

1、一般貨物。
2、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物料及客艙用品。
3、供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之燃料。
4、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
5、礦物油。
6、危險品。
7、供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或重裝之貨物(簡稱重整貨物)。
8、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
9、展覽物品。
10、供免稅商店銷售用之貨物。
11、其他經海關核准存儲之物品。

(二)不得存倉保稅物品之範圍:

1、關稅法第15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2、毒品、管制藥品。
3、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4、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5、管制輸入貨品。
6、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7、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1)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等列管化學品。
(2)放射性物品。
(3)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4)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5)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6)鑽石原石。
(7)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書入文件之物品。                              

 8、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註: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之貨物亦同。

四、保稅倉庫貨物通關作業手續:

(一)貨物進保稅倉庫:

1、自國外輸入:
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應由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填具〈D8〉報單,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無訛後進倉。但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得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保稅倉庫,於進倉之翌日起3日內補辦進儲手續。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海關認有必要時,得查驗之。

2、自保稅區輸入:
自用保稅倉庫自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區內保稅倉庫以外之事業、保稅工廠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B2)、自物流中心購買保稅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D7)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3、自課稅區輸入:
自用保稅倉庫自課稅區廠商購買供重整用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D1)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二)貨物出保稅倉庫:

1、輸往國外:
申請出倉出口貨物,應由倉庫業者填具(D5)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並憑准單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運送至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貨物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由報運出口人另於出口報單上載明「本批貨物由○○保稅倉庫供應,除該保稅倉庫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並於出口後將出口報單副本交由倉庫業者除帳。

2、輸往保稅區:

(1)保稅倉庫供應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之貨物,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填具(D7)報單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2)自用保稅倉庫貨物售與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物流中心、其他自用保稅倉庫,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D7)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3)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轉儲其他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由原進儲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具(D7)報單向海關申請辦理:

A、運往物流中心或轉儲國內其他通商口岸保稅倉庫者。
B、售與自用保稅倉庫者。
C、自用保稅倉庫出售之外貨。
D、保稅倉庫廢止登記停止營業者。
E、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如浸水、山崩、颱風致有損壞存儲之保稅貨物或可預見其發生之可能者。
F、原進儲人自行設立保稅倉庫者。
G、其他特殊情況者。
上述第4款至第7款情形,如係轉儲同一通商口岸之其他保稅倉庫者,應事先申請海關核准。

3、售予課稅區:

(1)保稅倉庫完稅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填具(D2)報單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2)自用保稅倉庫售與課稅區廠商之貨物出倉視同進口,應由倉庫業者填具(D2)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並按出倉形態徵稅後,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並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四、如有其他問題可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保稅】項下(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multiplehtml/34)查詢相關法規或電話向本關洽詢:

(一)保稅倉庫申請設立:業務二組服務課 (03)383-4265分機3600
(二)保稅倉庫貨物通關:業務二組保稅驗估課(03)383-4265分機31803250~3270
(三)保稅倉庫保稅物品管理方面:業務二組查核一、二課 (03)383-4265分機30603080
(四)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30 ,13:00-17:00

 

 

 

 

 

 

 

發布單位:臺北關業務二組 發布日期:2024-10-16 點閱次數:36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