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
出境旅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海關報明:
-
攜帶超額新臺幣、外幣 、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人民幣、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黃金、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
-
攜帶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物品(如:個人電腦、專業用攝影、照相器材等),其價值逾免稅限額且日後預備再由國外帶回者。
二、新臺幣、外幣、人民幣、黃金、有價證券及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下表所列「各項」物品限量係「每位」旅客「各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向海關辦理申報亦無須繳交任何稅費或手續費;惟請一併通關,避免個人超帶困擾。
項目 |
幣別/ 物品 |
規定 |
1 | 新台幣現鈔 | 出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參考網站:中央銀行 |
2 | 人民幣現鈔 | 旅客攜帶人民幣出境以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出境旅客雖申報,仍不准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3 | 外幣(含港幣、澳門幣)現鈔 | 旅客攜帶外幣出境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經申報之外幣可全數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
4 | 有價證券 | 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旅客攜帶有價證券出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經申報者可全數攜出。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其超過前揭規定金額部分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
5 | 黃金 | 所攜黃金總值逾美幣2萬元以上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其超過前揭規定金額部分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
6 | 其他有洗錢之虞之物品 |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其超過前揭規定金額部分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若總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另應向貿易局(電話:02-23510271)申請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
目前旅客可利用「出入境旅客申報洗錢防制物品E指通」(點選連結導向E指通專區),線上預先申報登記洗錢防制物品。
三、出口限額
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其價值以美幣2萬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
四、禁止攜帶物品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書籍、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
- 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出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自112年3月22日起,加熱菸無論是否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且不論數量多寡,旅客均不得攜帶入境,經查獲者,將移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或財政部國庫署依菸害防制法或菸酒管理法規定,按次對旅客裁處罰鍰並沒入該菸品。
提醒旅客切勿自行或幫他人攜帶入境,以免觸法。
服務時間:
平 常 日:8:30至16:30
例 假 日:客郵輪到港前1小時
聯絡電話:基隆關稽查組查緝課行李檢查股 02-24202951 分機1113、1114、11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