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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酒類取樣檢驗

海關協助辦理進口酒類取樣作業說明

 

  • 依我國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進口酒類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定之「酒類衛生標準」,經查驗符合規定之酒類,始得能進口。
  • 為發揮行政機關共同一體之行政效能,自105年1月1日起,進口酒類查驗管理原由財政部國庫署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之取樣部分,改成委由海關於查驗貨物時一併辦理。
  • 委由海關辦理進口酒類取樣業務,除具有通關的便利性外,亦將可結合通關查驗及檢驗取樣二項行政程序,日後酒類進口業者將可藉由海關一次的查驗作業,同步完成貨物通關與檢驗取樣,俟國庫署查驗無訛後以電子訊息回復,貨物將可一次放行,可達降低行政成本與加速酒類貨物通關的雙重目的,同時避免進口酒類未及於海關查驗貨物時取樣,須另改由地方政府協助取樣,造成進口酒類需經二次查驗之困擾。
  • 酒類進口業者應以「先報驗、後報關」方式申請查驗,亦即向財政部國庫署申請進口酒類查驗,並經財政部電腦系統核判查驗方式(受理完成)後,再向海關報關投單,以減少行政作業時間。海關協助辦理進口酒類取樣作業,105年起,進口酒類查驗、取樣、檢驗三合一酒類查驗,委由海關合併辦理。
更新日期:111-09-14 點閱次數: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