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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貨物須知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年度第     次標售貨物及運輸工具須知

 

1、開 標 日 期: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2、開 標 地 點:本關4樓第2會議室(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

3、繳 納 押 標 金:投標人應依組別及規定押標金額,於下列規定之時間內,前來本關法務緝案組繳納押標金(限臺銀本票、銀行本行支票或銀行保付支票,且應為即期,並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為受款人;押標金總額未逾新臺幣5,000元者,得繳納現金)領取投標單,凡未繳押標金者,不得投標。

(1)通信標售:   年   月   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4時)。
(2)臨時標售:   年   月   日    時    分。

4、投標單之使用:投標單每人(家)每組限用1張並須加蓋投標人或商號印章。

5、標價之填寫:每張標單金額應以文字填寫(得以阿拉伯數字加註惟以文字為準),字跡須明確清晰,如經塗改,須加蓋投標人印章,否則無效。

6、投標單之寄發及投箱:

(1)通信標售:投標單須於繳押當日以「限時掛號」付寄「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法務緝案組組長」收。信封並須註明「投標速件」字樣,且須於開標當日下午1時30分 前寄達,逾期寄達或不用郵寄者,均屬無效。
(2)臨時標售:投標單須於當場填妥後,並須於開標前投入投標箱內,逾時未投入者,投標單無效。

7、出席開標:投標人得於開標時日親自到開標地點參加開標,開標結果,當場宣布,不另行通知。

8、得標之認定:每次以3人(家)以上之投標始予開標,且以超過底價之最高標價為得標,如同一組有2個以上同額之最高標價時,由各該到場並攜有投標證明文件之投標人當場再行投標,並以最高者為得標。如各該同額最高標價之投標人未到場或到場拒絕再行投標時,視為共同得標,共同得標人中有拒絕共同繳付價款時,沒入其原繳押標金,准由其他共同得標人繳付全部價款提貨。未達底價時,本關得斟酌實際情況,由最高標價者優先當場加價1次,如仍未達底價時,得由該組到場之全體投標人當場再加價1至3次。加價後以超過底價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

9、看貨:為明瞭貨物現況,投標人應於規定看貨時間內,詳細查閱看貨清單所列內容及約定事項,再詳查標售貨物之內容、品質、規格、件數、用途、新舊程度及殘缺破損情形,看貨後如有疑問,應於繳納押標金前提出,否則於投標後縱有異議,本關概不予受理,並對所有標售貨物不負物品瑕疵擔保責任。

10、繳款及提貨期限:

(1)通信標售之得標人應於得標之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繳足全部價款,並於繳款期限屆滿之翌日起7日內提清貨物。臨時標售之得標人應於得標之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繳足全部價款並提清貨物。在提貨期限屆滿之前,倉租由本關負擔,但提貨時所需出倉裝車費,由得標人自行負擔。
(2)前款所定繳款及提貨期限,如有正當理由,應在各該期限屆滿之前向本關申請,經核准者,得展延之,但各以展延1次為限,其期間均不得超過10日。
(3)依前款規定展延期間之倉租部分,由得標人自行負擔。但標購貨物須驗憑有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放行,或須報運出口,得標人於辦理上項手續展延期間之倉租,非可歸責於得標人者,由本關負擔。

11、逾期繳款責任:不依本須知第10點所定期限繳足全部價款者,原繳押標金,由本關沒入繳庫,有關貨物由本關另行處理,不得異議。

12、逾期提貨責任:得標人繳清貨款後,概不得以任何理由毀約請求退款,並應於本須知第10點所定提貨期限或經核准展延之提貨期限內,提清貨物。逾期提貨者,本關除不受理任何會同過磅、點數之請外,其因逾期提貨所發生之一切倉租及其他管理費用,概應由得標人自行負責。又因逾期提貨而致貨物變質、損壞、短少、滅失或有其他任何損害,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得標人逾期1個月不提貨者,視為放棄,有關貨物由本關或本關委託之倉庫業業者另行處理,得標人不得異議。

13、數(重)量短少之退款或多出之補繳價款:標售貨物如屬大宗散裝貨物、易於風乾失重貨物或有破損不易點數過磅貨物(是否屬於上述貨物,以本關之認定及解釋為準,得標人不得異議),且得標人已於提貨期限屆滿前,事先申請本關核准派員會同過磅、點數,並發現其數(重)量確有短少或多出情事,經本關關員當場簽證者,准按該短少或多出部分貨物之原估價與標價之比率退還或補繳價款,得標人不得提出任何額外要求。逾期提貨者,則概不予受理,並依本須知第12點規定辦理。

14、申請退款期限:合於本須知第13點規定須退款者,應於提清貨物之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本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5、押標金之退抵:

(1)海關於拍定前,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申請按實際滯報日數或滯納日數繳納滯報費或滯納金,補辦報關或繳稅手續,提領逾期不報關或不繳稅貨物,經核准並停止標售程序者,即憑據無息發還原繳押標金。
(2)得標者於期限內繳足價款,即憑據無息發還原繳押標金。如申請以押標金抵充得標貨物價款之一部分時,本關得准予得標人將押標金抵繳,至未得標者,其押標金則於開標後憑據無息發還。

16、投標資格及限制:

(1)標購有無線電器材,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規定,由領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之廠商競購。
(2)標購度量衡器,由核准之度量衡器具商競購,並須憑度量衡檢定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檢定合格證明書放行。
(3)標購應施檢驗、檢疫之物品,須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行政院農業委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或其他主管機關核發之檢驗、檢疫合格證明書放行。
(4)標購農藥原體者,限持有有效之該農藥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並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製藥工廠承購;標購成品農藥者,限持有有效之該農藥許可證及營業執照,並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製藥工廠或持有農藥販賣執照者承購。
(5)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屬限制使用用途者:限持有該物質許可證、登記備查或核可文件者承購,未加芥子油之強力膠:限由直接用料工廠標購。硝化纖維:限由需用之生產事業承購。
(6)標購因從事走私或載運私貨而被沒入之船舶、漁船、港內小船、車輛或有動力之舢舨、竹筏、膠筏及板台者,得標後須具結保證絕不再供走私之用。
(7)沒收(入)菸酒之承購:限由取得財政部核發許可執照之菸酒製造業或菸酒進口業者競購。得標人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可之實驗室核發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未逾菸害防制法規定或符合酒衛生標準之文件放行。但菸類經鑑定係真品,而不符菸品標示規定,限制以標售後再出口處置者,免再送驗尼古丁及焦油含量。而得標人如擬轉讓或販售時,應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33條,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7條及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標示,如有未依規定標示而於販賣時被查獲者,自負法律責任,本關並將取消該投標人爾後之投標資格。如得標人不擬予轉讓販售,得標人應予具結,且不論轉讓販售與否,本關均將通知菸酒地方主管機關,作重點查核。
(8)其他貨物之承購,除適合個人承購者得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持憑國民身分證承購外,一般商號應以繳稅證明辦理登記參加投標,本關並得隨時限制其他標購貨物之承購資格或在放行通知上限制放行條件,參加投標人或得標人不得異議。
(9)投標人之資格,本關有權審查、選擇或限制。如投標人或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在本關或其他關區曾有藉故爭執、違約或其他違法漏稅或欠稅等不良紀錄者,本關得自行或應其他關區之要求停止投標人2年以下期間參加投標之資格,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永遠取銷其參加投標資格。
(10)開標後,發現投標人係冒名頂替,或其投標資格證明文件係出於偽造、變造者,本關除依本須知第19點規定予以廢標外,並沒入其押標金,得標人不得異議。

17、自辦法定手續:

(1)依本須知第16點規定標購物須驗憑有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放行者,得標人應於得標之翌日起1個月內檢送上述文件提領貨物,如在限期內無法提出,應在期限屆滿前向本關申請延期1個月,未申請延期或經核准延期屆滿後,仍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者,視為放棄,依本須知第12點規定辦理。但上述文件無法提出係因發證機關之責任所致,或經有關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評定不合格者,准予無息退還價款。
(2)標購貨物,如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須辦理法定手續(諸如換照、過戶、登記等等)始能取得所有權之物品,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辦理上開手續,本關不負一切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18、切結保證履約事項:得標人應填具切結書,保證履行本須知及看貨清單上之有關約定,並依規定設置「承購海關標售貨物轉售登記簿」以供必要調查,並不得將海關所發給之一切單據轉讓他人頂替冒用。

19、職權片面廢標:本關如發現得標物或該項投標與海關關章或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不符者,本關得依職權片面予以廢標,無息退還押標金或價款,得標人不得異議。

20、補充事項: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本關得於開標前當眾以書面或口頭補充之,其效力與本須知相同。

投標人:
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                                             (簽章)
負 責 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簽章)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更新日期:110-05-12 點閱次數:6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