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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檔案閱覽室使用須知

一、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以下簡稱本關)檔案閱覽室為本關檔案應用服務之場所,提供檔案查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

二、閱覽室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三、非本關人員進入閱覽室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除筆記本外,個人物品及背包應放於置物櫃。

四、申請應用本關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應於下載「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事由。

五、應用本關檔案時,應提示「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由業務承辦人員陪同應用檔案。如須使用「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開新視窗)」請向陪同人員登記後再予使用相關設備。

六、閱覽室提供鉛筆,申請人不得使用墨汁、墨水或原子筆等文具用品抄錄檔案;複製檔案以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陪同人員指導操作。

七、應用及查詢檔案,一律在閱覽室;如有暫時離開之必要時,應將檔案及所借用之文具交予陪同人員,不得攜出;使用電腦查詢全國檔案目錄者,應先完成登出作業,始得離開。

八、閱覽、抄錄或複製本關檔案者,依據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及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承辦人應開立收據交給使用人。

九、申請人於檔案應用完畢,應將檔案交還業務承辦陪同人員點收,經查檢無誤及查詢全國檔案目錄系統不再使用完成登出作業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應用之檔案應當日歸還,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得申請另訂日期續閱。

十、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本關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閱覽室內不得有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或妨礙他人閱覽之行為及破壞環境整潔等情事,違反者,本關有權停止其使用。

更新日期:113-03-21 點閱次數: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