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基普倉1131032481號
主旨:公告本關114年度受理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事宜。
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7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港區:基隆港區(為衡平港區發展及兼顧雜貨櫃通關政策需求,以未設置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基隆港區為限)。
二、線數:4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線。
三、申請業者資格:
(一)具備經本關登記為貨棧或貨櫃集散站之經營業者。
(二)資本淨額應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不足者應向本關提供擔保。
四、申請條件:
(一)申請區域內應具1條以上雜貨櫃X光專線,其與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應實體隔離,辦理卸存貨櫃(物)及通關作業;該雜貨櫃X光專線應設置之設施及設備由申請業者負擔。
(二)每設立1條雜貨櫃X光專線得配置2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線。
五、受理申請期間及審查程序: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4年1月2日至2月10日止。
(二)受理與審查程序:請參見「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小組審查注意事項」(附件1)。
六、評分標準:總評分以一百分為滿分,由「評分標準總分」與「委員綜合考評平均分數」加總計算,其中評分標準總分占比為百分之九十,委員綜合考評平均分數占比為百分之十。其評分項目描述、量化指標及配分請參見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評分標準及業者自我確認表(附件2)。
七、申請應備具文件(文件應製作為Microsoft Word相容格式及Adobe PDF電子檔案並燒錄為光碟片後檢附【下稱文件光碟片】):
(一)浮貼於文件袋外:
1、申請書:應載明營利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手機)號碼及住址(附件3)。
2、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自我檢查表(附件4)。
3、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評分標準與業者自我確認表(同附件2)。
(二)封於文件袋內:
1、專區所在地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交通部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機關確認專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之證明文件。
2、封閉型場所平面圖。
3、營運規劃書。
4、通關設備建置書。
5、緝毒犬設施設計圖(考量本關關本部所在地附近已有海關緝毒犬管理中心,得免予規劃與建置緝毒犬舍及其硬體設施)。
6、檢疫犬設施設計圖。
7、電腦連線及設備規劃書。
8、雜貨櫃X光專線之設施設備規劃書。
9、其他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需要之設備規劃書。
10、文件光碟片。
八、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7條第6項規定,業者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本關得核准、部分核准或否准申請。
九、申請案收件資訊:
(一)地點: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
(二)時間:上班日(參見114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上午9點至12點及下午1點至4點。
(三)單一窗口:本關倉棧組。
(四)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1202或1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