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標檢局 符合性聲明 | 林胖子 | 113-07-10 17:07:00 | 請問 過去標檢局 公告若符合實施符合性聲明商品,其輸出入货品分類號列之輸入規定歸屬為C01或C02者,可以由報關行在報單上打通關代碼:CI888888888888,後即可放行。 但現行五堵關分估官員卻要求 需等客戶提供 完成符合性聲明的證明,才願意放行。 請問這樣流程是正確的嗎? 標準局已經開放業者自主管理進行申請,為何是海關代位 管理標檢局的作業? 還是海關有其他考量? |
「*」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