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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論壇-回應
主題 分類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標檢局 符合性聲明 林胖子 113-07-10 17:07:00 請問 過去標檢局 公告若符合實施符合性聲明商品,其輸出入货品分類號列之輸入規定歸屬為C01或C02者,可以由報關行在報單上打通關代碼:CI888888888888,後即可放行。 但現行五堵關分估官員卻要求 需等客戶提供 完成符合性聲明的證明,才願意放行。 請問這樣流程是正確的嗎? 標準局已經開放業者自主管理進行申請,為何是海關代位 管理標檢局的作業? 還是海關有其他考量?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113-07-15 10:31:57

林君您好,詢問標檢局符合性聲明一事,本關敬復如下:
一、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99年5月18日經標五字第09950016860號公告規定略以,進口經公告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之應施檢驗商品,輸入規定歸屬為C01或C02者,得於進口報單輸入許可證號碼欄填報通關代碼CI888888888888逕行通關,通關代碼申報不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論處。
二、另依據標檢局113年5月23日經標檢政字第11330009471號函釋意旨,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之商品,完成檢驗之時點為進入市場前,非輸入或運出廠場前,爰進口該類商品時填列上揭代碼逕行通關,惟仍須依檢驗規定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可進入市場。
三、倘仍有其他通關疑義,歡迎來電洽詢:02-8648-6220(分機2311黃先生),本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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