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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 Grace 113-03-26 10:35:00 您好,諮詢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1年3月6日經授貿字第10140004370號)是否有針對輸入頻率及次數之限制? 範例一:同一規格、名稱且有「MXX」規定之貨品於3/26進口20件,起岸價格(CIF)為新臺幣30,000元;接連於3/28進口10件,起岸價格(CIF)為新臺幣15,000元 範例二:同一規格、名稱且有「MXX」規定之貨品於3/26進口12件,起岸價格(CIF)為新臺幣18,000元;接連於3/28進口12件,起岸價格(CIF)為新臺幣18,000元 以上兩個案例是否合乎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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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eelung Customs 113-03-28 13:56:31

Grace君您好,有關所詢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是否有針對輸入頻率及次數之限制,本關回復如下:

一、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101年3月6日經授貿字第10140004370號公告,輸入下列「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至第97章),其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進口,但屬稅則第6802節下之石材、稅則第6907及6908節下之瓷磚者,其單項產品需同時符合在24件以內且在40公斤以內:(一) 非屬本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二)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

二、「起岸價格」係指海關對全份進口報單所核定前述大陸物品之CIF總價。「單項產品」之項別係以型號認定,無型號者,則授權海關以報單之單一項次分別計算,不論有無型號,均不得以尺寸規格及顏色分項計算;惟稅則第68章及69章貨品,其有貨品專屬號列之相同貨品者,應以專屬號列作為計算「單項產品」之基礎,如專屬號列係以尺寸區分應合併計算(例如稅則第6907節下之瓷磚合併為一項次計算),若無專屬號列者,則以「貨品名稱」為計算基礎。

三、承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係指整份進口報單作為計算,惟所提及範例是否合乎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規定?尚須提供貨名、稅則始能正確判斷。

四、若仍有其他進口通關問題,歡迎來 電洽詢:03-8226145(分機235堵小姐),本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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