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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論壇-回應
主題 分類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教租賃(免費測試)進口貨物,租期未滿一年時,完稅價格、關稅及營業稅之計算方式 Elaine 115-03-19 13:47:00 請教一個租賃進口實務問題,因向不同報關行及快遞公司諮詢,說法不一,想確認海關的實務認定原則。 原廠提供樣品供免費測試半年,所有權未移轉,檢附測試合約並依《關稅法》第38條申請按租賃/使用費課稅。 假設貨物如買斷之正常完稅價格為 NT$10,000,000,核准租期 6 個月,關稅稅率 3%: 1️⃣ 進口報單申報時,最低完稅價格應為 NT$10,000,000 × 1/10 = 1,000,000 還是 NT$10,000,000 × 1/10 × 6/12 = 500,000(依核准租期按比例)? 2️⃣ 若實際僅使用 5 個月即提前退運出口,於核退保證金時: 關稅是否依實際使用期間重新核算? 進口時已代徵之營業稅是否會調整,或仍以進口當時核定之完稅價格為準? 敬請指教,謝謝。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日本海關 115-03-20 20:51:00 你是不是想當免費仔?
2 Keelung Customs 115-03-26 09:58:00 Elaine君您好,有關「租賃(免費測試)進口貨物,租期未滿一年時,完稅價格、關稅及營業稅之計算方式 」一案,本關敬復如下: 一、依據關稅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租賃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係根據租賃費或使用費加計運費及保險費估定之。而估定之每年租賃費或使用費,與貨物本身完稅價格之十分之一相比,兩者係取其較高者作為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核估。 二、倘您租賃之進口貨物於租賃或使用期限屆滿前報運出口,海關將依上開估定之完稅價格按其實際租賃月數計算應徵之關稅及營業稅等。 三、臺端若尚有其他進口通關問題,請電洽(02)24202951(分機2310林先生),本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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