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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論壇-回應
主題 分類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出口加工復運進口案件_不同通關單位處理方式 疑問人 115-04-17 17:28:00 情境: A&B為共同投標者,客戶為D,B有國外供應商C, A商需出口設備與模組至B商於海外的供應商C進行組裝,組裝完成為成品後再以B名義進口,請問A方的進出口報關應如何處理呢? 是否用M7出口? 到時候請B一併於進口時以原A方出口報單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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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Keelung Customs 115-04-23 09:41:00 疑問人君您好,臺端所詢「出口加工復運進口案件_不同通關單位處理方式」一案,本關敬復如下: 一、A商出口貨物委由C商加工後,再由B商(納稅義務人)辦理復運進口,原則上委外加工案件之出口人與復運進口之納稅義務人為相同,倘委外加工合約為A商及C商所立,B商須檢附相關文件證明隸屬關係。 二、復運進口報單之核銷,納稅義務人應於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並於「納稅辦法」欄內填列代碼「3F」,另檢附委外加工貨物用料清表,海關將以電腦系統辦理核銷作業。 三、臺端倘若有其他進口通關問題,請電洽(0836)23709過先生,本關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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