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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包裝之年節禮盒 115-01-12回覆 | Amber | 115-01-13 11:50:00 | 針對115-01-06 主題:零售包裝之年節禮盒_114-12-26 提問 黃海關的回覆 所詢「有關零售包裝之年節禮盒」之進口稅則一案, 1.所稱「零售包裝年節禮盒」,係由2項飲品產品(分別歸列稅則號別第2101.12.00號及第2101.20.00號)包裝在一起之禮盒,依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解釋準則三(乙)註解(Ⅹ)規定,該類產品組合未適用「零售用成套貨品」之定義,建請依個別產品分別歸列其本身相對應的節申報稅則。 還有一點 沒有回覆到 想請教 如果2項飲品產品要分開申報, 需要請你的協助 那禮盒包裝鐵盒: 材質:馬口鐵 CCC Code:73102910006 其他馬口鐵製容器,容量小於50公升者 請問: (1) 鐵盒是否也需各別列入報關? (2) 若該編號有 MW0(大陸物品不准輸入)規定,應如何處理? 謝謝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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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黃小姐 | 115-01-16 09:45:00 | Amber君您好,臺端所詢「有關零售包裝之年節禮盒」之進口稅則一案, 1.所稱「零售包裝年節禮盒」,係由2項飲品產品包裝在容量小於50公升大陸製鐵盒之禮盒,所詢包裝容器一節,倘該包裝盒符合其他馬口鐵製容器,容量小於50公升者,歸列貨品分類號列7310.29.10.00-6,輸入規定MWO。依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五(乙)規定,包裝容器與所包裝之物品同時進口者,如其於正常情況下係用以包裝該物品,則應與所包裝之物品歸列同一稅則號別,惟此項規定不適用於顯然可重複使用之包裝容器,建請依鐵盒用途決定是否需分項申報。 2.另貨物列有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特別規定「MXX」代號者,可依經濟部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至第97章),其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即24 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進口,倘未符前開規定,仍須向該署專案申請核准輸入。 3.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為審核進口貨物稅則號列參據之原則性規定,並須參據個案進口貨物之原廠型錄、說明書、照片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始得核定稅則號列。臺端所詢零售包裝年節禮盒所歸稅則,仍需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檢附該進口貨物之原廠型錄、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俾利正式回復。本關稅則預先審核窗口服務電話:02-24202951分機2111或2217。 敬祝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敬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