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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通關

旅客攜帶寵物入境時應主動向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申報,依下列規定辦理:

 

輸入寵物(活動物)至臺灣之檢疫條件,將依輸出國而有所不同,建議於出發前先至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網頁查詢相關規定。

※入境旅客攜帶寵物(活動物)以犬、貓、兔為限。

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之犬、貓等活動物(輸入規定為MW0,即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辦理簽證,經該局簽發輸入許可文件後,始得向海關申報進口。
 

一、動物檢疫
輸入寵物(活動物)如涉及「動物及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應施檢疫動物品目,應於2星期前向防檢局申辦檢疫,憑該局核發之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二、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瀕臨絕動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一) 野生動物保育法
輸入野生動物之活體、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或其他保育類動物,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申辦進口同意文件辦理通關。

(二)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又稱華盛頓公約)
輸入活動物如兼屬CITES附錄Ⅰ、Ⅱ、Ⅲ列管之物種,應檢附出口國(輸出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或證明文件。相關CITES規定,您可向國際貿易署洽詢。
 

三、行李物品免稅規定

詳參「行李物品免稅規定
 

四、相關服務電話

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高雄分局:(07)972-0599、(07)801-5880

高雄機場分關業務一課進口業務:(07)805-7010(分機:7050)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02)2351-5441

海洋委員會海保署:(07)338-2057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0800-002-571、(02)2351-0271

發布單位:高雄關資訊室 發布日期:112-12-12 點閱次數: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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