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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物品免稅規定

一、限制

免稅範圍以合於旅客自用及家用為限;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無免稅範圍之適用。


二、免稅規定

(一) 非屬管制物品,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

(二) 酒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3者擇1)

(三) 上列(一)、(二)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

(四) 旅客攜帶貨樣通關,應依據「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所攜貨樣之總價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者得予免稅。


三、應稅(應申報)規定

(一) 行李物品超出免稅規定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其超出部分應課徵進口稅捐(下稱應稅)。

(二) 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逾美金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憑文件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惟旅客攜帶供自用家用之「單件」行李物品,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免辦輸入許可文件。


四、處罰規定

攜帶超出免稅範圍之應稅品入境,未至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向海關申報者,一經於綠線(免申報)檯攔檢查獲,除依法沒入外,並得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

 

 

如仍有通關疑義,請至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洽詢,以免違規受罰
 

發布單位:高雄關資訊室 發布日期:110-09-03 點閱次數: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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