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
免稅範圍以合於旅客自用及家用為限;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無免稅範圍之適用。
二、免稅規定
(一) 非屬管制物品,為旅客本人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
(二) 酒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3者擇1)
(三) 上列(一)、(二)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
(四) 旅客攜帶貨樣通關,應依據「廣告品及貨樣進口通關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所攜貨樣之總價值在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者得予免稅。
三、應稅(應申報)規定
(一) 行李物品超出免稅規定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其超出部分應課徵進口稅捐(下稱應稅)。
(二) 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逾美金2萬元者,應向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憑文件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惟旅客攜帶供自用家用之「單件」行李物品,如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免辦輸入許可文件。
四、處罰規定
攜帶超出免稅範圍之應稅品入境,未至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向海關申報者,一經於綠線(免申報)檯攔檢查獲,除依法沒入外,並得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
※如仍有通關疑義,請至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洽詢,以免違規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