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量規定
茲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下稱驗放辦法)第4條附表規定,說明如下:
農畜水產品 |
||
品名 | 數量 | 備註 |
農產水產品類 | 6公斤 |
1 食米(限白米或糯米)、花生(限熟品)、蒜頭(限熟品)、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 2 鮮果實禁止攜帶。 3 活動物及其產品禁止攜帶。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以及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不在此限。其中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不受限量6公斤之限制。 4 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禁止攜帶。但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
大陸地區物品 |
||
品名 | 數量 | 備註 |
農產水產品類 | 6公斤 |
1 食米(限白米或糯米)、花生(限熟品)、蒜頭(限熟品)、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 2 干貝、鮑魚乾、燕窩、魚翅各不得超過1.2公斤。 3 鮮果實禁止攜帶。 4 活動物及其產品禁止攜帶。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動物產品,以及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不在此限。 5 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禁止攜帶。但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
罐頭 | 各6罐(總量不得超過6公斤) | |
其他食品 | 6公斤 (總量) |
※超過上開限量規定者,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簽發之輸入許可證;另攜帶食米者,應併附農業部農糧署(下稱農糧署)簽發之進口同意文件,憑以向海關申報輸入。
※來自大陸地區之超量食米、花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業屬管制品,經查獲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除依法沒入外,並得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
二、食品檢驗
茲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說明如下:
(一) 旅客輸入供自用之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除外,詳參「自用藥物、化粧品及醫療器材」),其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免向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食品查驗,可逕行攜入。
(二) 超過上開免食品檢驗規定者,應向食藥署申請食品檢驗,經該局簽發進口許可證或同意文件後,憑以向海關申報、攜帶入境。
三、相關服務電話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0800-002-571、(02)2351-0271
農業部農糧署:(02)2393-7231#552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02)2787-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