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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藥物、化粧品及醫療器材

一、自用藥物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公告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說明如下:

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

類別

規定 備註
西藥

1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2 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3 針劑產品須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

1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


2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並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為限,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3 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


4 回航船員或航空器服務人員,其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不具有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數量不得超過表訂限量之二分之一。


5 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6 本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等均以「原包裝」為限。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1 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

2 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

3 於前述限量外攜帶入境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藥品),應檢附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輸入犀角、虎骨、豹骨、玳瑁、熊膽、麝香、水獺肝、穿山甲等保育類野生動物中藥材或含其成分之中藥製劑(藥品),應先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可。

※攜帶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例如西洋參、天麻、肉蓯蓉)者,應檢附(CITES)許可文件,向海關辦理進出口通關手續。

錠狀、膠囊狀食品 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為限。
隱形眼鏡

單一度數60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2種不同度數為限。


(二) 超逾限量規定

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

類別

規定

非處方藥/處方藥

所攜西藥超逾限量規定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簽發之「個人自用藥品專案進口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藥品),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管制藥品

攜帶管制藥物出入境,可向食藥署申請「病人隨身攜帶管制藥品入境出境中華民國聲明書」,憑以辦理出入境事宜。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

所攜中藥材或中藥製劑(藥品)超逾左列限量規定時,應檢附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簽發之輸入許可證,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錠狀、膠囊狀食品

超逾限量規定者,應檢附食藥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食品),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隱形眼鏡

超逾限量規定時,應檢附食藥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醫療器材),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


※為確保旅客的權益,如隨身攜帶醫生處方藥品出入境,建議事先向出境及入境國家確認攜帶藥品規定,並備妥中英文之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俾利機場查驗人員瞭解用藥需求。

※關於管制藥品之分類及分級問題,可參考食藥署網頁/管制藥品業務專區

※關於其他藥品分類問題,可利用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網頁,輸入中英文品名或主要成分予以查詢藥品類別。
 

二、特定用途化妝品
(一) 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3項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規定,旅客以供個人自用目的攜帶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特定用途化粧品(即具有防曬、染髮、燙髮、止汗制臭、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原稱含藥化粧品)者,每種至多12瓶 (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不得超過36瓶 (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二) 依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衛藥字第84030835號公告: 「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不得作為化粧品容器使用」,故進口化粧品之包裝如為玻璃安瓶(AMPOULE)容器者,不得進口。前揭玻璃安瓶包裝,係指「一體成形」、「折斷式」之「玻璃密封」容器。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考量部分民眾因個人自用之需求,旅客自行攜帶或自國外寄送(郵包、快遞)輸入該類化粧品,得填具「化粧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併附相關資料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輸入,並於入境時持憑該署簽發之輸入許可或同意文件,經由海關紅線(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向海關申報,由海關依許可項次及數量辦理查驗放行。
 

三、醫療器材
(一) 輸入醫療器材應取得食藥署核發之輸入許可證(請參考該署網頁/線上申辦平台/醫療器材),並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始得攜帶入境,但自用隱形眼鏡在限量範圍內者不在此限。
(二) 未經核准擅自攜帶醫療器材或超量隱形眼形眼鏡入境者,將依「藥事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論處。

※關於醫療器材之分類及分級問題,可參考食藥署網頁/業務專區/醫療器材/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
 

四、相關服務電話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02)2787-8000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02)8590-7261

發布單位:高雄關資訊室 發布日期:110-09-03 點閱次數: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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