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攜帶涉及野生動植物保育及洗錢防制物品超逾應申報規定者。
詳參「通關須知」
二、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下列物品:
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簽發之輸出許可證,按一般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報運出口:
(一) 屬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內物品。
(二) 非屬前項表列物品,但總價值超過美金2萬元者。
三、隨身攜帶展覽品通關或擬再復運進口之已稅物品
四、暫准通關證(Carnet)通關
五、旅客攜帶保稅品出境登記
六、其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