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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貨物出口報關

一、旅客隨身攜帶下列物品,請向高雄國際機場海關出境服務檯申報。

(一) 擬再攜回物品,非屬管制品或限制輸出物品且未逾美金2萬元者。(詳參「擬再攜回物品」)。
(二) 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編定之「限制輸出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下稱彙總表)內貨品。
(三) 攜帶洗錢防制物品超逾應申報規定者(詳參「通關須知」)。
(四) 暫准通關證(Carnet)通關。
(五) 旅客攜帶保稅品出境登記。
(六) 其他服務。


二、旅客隨身攜帶下列物品,請向本關高雄機場分關業務一課辦理出口通關手續。

(一) 貴重品(黃金、白金條塊或製品,原創藝術品及其他貴重品等)。
(二) 展覽品。
(三) ICP(Internal Control Program)廠商攜帶之戰略性高科技產品。
(四) 一般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非ICP廠商攜帶之戰略性高科技產品、涉及危安產品,非屬本項准許範圍。


三、投單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自5:30-19:30止。為期順利出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貨物,請於向航空公司辦理報到前辦妥貨物通關程序。另旅客未能於正常上班時間內向航空公司辦理報到者,請提前於正常上班時間內向本關高雄機場分關業務一課辦理貨物通關及存關手續。


四、報關文件:

(一) 出口報單
(二) 發票
(三) 裝箱單
(四) 旅客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 機票或登機證明文件影本
(六) 報關委任書
(七) 委任旅客攜帶出境切結書
(八) 其他相關文件


五、相關服務電話

高雄機場分關行李檢查課(出境服務檯):(07)805-7753

高雄機場分關業務一課出口業務:(07)805-7010(分機:7080)
 

 

發布單位:高雄關資訊室 發布日期:110-08-31 點閱次數: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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