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寵物(活動物)之檢疫條件,部分將依輸入國法令規定而有所不同,建議於出發前先向輸入國洽詢。
一、輸出規定
輸出寵物或活動物如涉及下列規定者,應持憑主管機關簽發之輸出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向海關報關:
(一) 動物檢疫
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所編訂之「限制輸出貨品及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下稱彙總表)內之貨品,或「輸入國」訂有檢疫需求者,應向防檢局辦理輸出動物檢疫,俾利順利通關;相關規定,請參考該局網頁「犬貓輸出入及隔離檢疫專區」及「輸出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資訊,或逕向防檢局高雄分局洽詢。
(二) 野生動物保育規定
輸出野生動物之活體、海洋哺乳類動物之活體或其他保育類動物,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申辦出口同意文件辦理通關。
(三)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簡稱CITES,又稱華盛頓公約)
輸出活動物如兼屬CITES附錄Ⅰ、Ⅱ、Ⅲ列管之物種,應向貿易局申辦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或證明文件,俾利順利通關。
二、申報或報關手續
(一) 託運或隨身攜帶寵物或活動物出境
1. 輸出之寵物或活動物如屬貿易局公告之彙總表列物品者,應按一般貨物出口報關手續填送出口報單,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相關報關事宜及聯絡資訊,詳參「攜帶貨物出口報關」篇。
2. 另兼屬動植物保育物種者,請檢附主管機關簽發之輸出許可文件,俾利順利通關。
3. 各航空公司因飛機機型或營運政策之考量,均就載運寵物或活動物訂有不同之限制,詳細規定請逕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
(二) 貨運方式輸出寵物或活動物
民眾得委任報關業者向本關業務一課辦理寵物或活動物出口報關手續。
三、相關服務電話
行政院農委會防檢局高雄分局:(07)972-0599、(07)801-5880
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02)2351-5441
海洋委員會海保署:(07)338-2057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0800-002-571、(02)2351-0271
高雄機場分關業務一課出口業務:(07)801-7010(分機#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