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 高普旗 字第 1131033688 號
主旨:調整本關旗津分關部分單位承辦業務,自本(113)年12月12日起試辦2個月。
公告事項:
原業務一課進口業務一股所掌進口稅則第8及22章貨物分估業務,移撥至進口業務二股承辦;第39-46章分估業務移撥至進口業務三股承辦,調整後承辦業務異動如下:
進口業務一股:稅則第1-7、9-21章分估業務。
進口業務二股:稅則第8、22-38章分估業務。
進口業務三股:稅則第39-73章分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