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高普機字第11510168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本關無法送達之退運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
115年第3批次旅客存關行李物品逾期未退運清表(如附件),所列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致本關退運通知函無法送達,自公告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表列旅客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關高雄機場分關(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辦理退運手續,逾期將逕依關稅法第96條有關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高普機字第11510168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本關無法送達之退運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
115年第3批次旅客存關行李物品逾期未退運清表(如附件),所列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致本關退運通知函無法送達,自公告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表列旅客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關高雄機場分關(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辦理退運手續,逾期將逕依關稅法第96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