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
發文字號:高普業一字第1151009952號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一、旨揭貨樣請進出口人持憑原發貨樣收據,於1個月內向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二組、小港分關、旗津分關、嘉南分關及高雄機場分關貨樣存放單位領回。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應由貨主出具收據領回,或由其委託之報關人出具聯名收據代為領回。
三、逾期未領回又未申請保留之貨樣,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
發文字號:高普業一字第1151009952號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一、旨揭貨樣請進出口人持憑原發貨樣收據,於1個月內向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二組、小港分關、旗津分關、嘉南分關及高雄機場分關貨樣存放單位領回。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應由貨主出具收據領回,或由其委託之報關人出具聯名收據代為領回。
三、逾期未領回又未申請保留之貨樣,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