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31032225 號
附件: 如文
主旨:旅客遺失物招領
依據:民法第803條
一、113年第10批次拾得物清表(如附件)所列拾得物,係於高雄國際機場國際線管制區內拾得之旅客遺留物品。遺失者請自公告之日起 6個月內,親自攜帶護照及身分證赴本關高雄機場分關認領(服務電話:07-8057751、8057754),並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辦理相關徵、免稅提領手續。
二、如認領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第96條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