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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遺失物招領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31032225 號

附件: 如文

主旨:​旅客遺失物招領

依據:民法第803條

公告事項:​

一、113年第10批次拾得物清表(如附件)所列拾得物,係於高雄國際機場國際線管制區內拾得之旅客遺留物品。遺失者請自公告之日起 6個月內,親自攜帶護照及身分證赴本關高雄機場分關認領(服務電話:07-8057751、8057754),並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辦理相關徵、免稅提領手續。

二、如認領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第96條等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3-11-18 點閱次數: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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